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教学科研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教学发展、科研进步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2、学院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校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设立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学校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二级学院分管副院长
成 员:指定相关实验员及管理人员
4、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5、按照“管实验室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6、教职员工和学院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本校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减少实验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7、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本校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教学科研上接受实验办的指导和监督。
8、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在没有得到环保部门许可之前不得转移危险废物,在转移时应仔细核对联单上填写的危废是否与实际转移的物品相符,“单物”不相符时不得转移。